代表委员为生育支持政策建言献策

——多措并举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恒

今年两会,“生育”成为不少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的正式实施,对短期全国人口增长拉动作用明显,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五年来,政策效应逐渐减弱。

针对生育意愿下降与老龄化趋势加剧,如何调整和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进人口结构优化,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加强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入托无门”一直是很多婴幼儿家长的心病;“无人照管”更让饱经抚育一孩“折磨”的爸妈们,对二孩生育望而却步。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朱晓进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他的提案重点关注了托育服务。朱晓进认为,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在社会转变、居住方式分离化、女性职业发展意愿强烈等情况倒逼下,托育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大。“尽管现在各地都较为重视婴幼儿托育,但是托育供需矛盾仍较为突出,各地在托育服务项目、方式、规范等方面差异明显,服务效果整体不尽如人意。”

朱晓进说:“公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学位紧张,向下衍生办托班空间非常有限,以经济发达地区苏州为例,入托率不到1%,低于国家2%~4%入托率,远未达到发达国家30%~50%入托率,幼托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此外,托育服务内容标准不一、监管缺位等问题也暴露出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严重不足。

为此,朱晓进建议,政府应主导完善托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入托问题上加强政府的主导地位,立法从人员、内容、服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幼托服务的推进机制,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增加托幼一体化普惠性供给;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解决托育机构问题机制,各地方要对“加强照护机构标准建设”以及“工作人员准入制度”等建立制度、出台标准。

另外,朱晓进建议,政府还应在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强力推进,让托育相关标准、制度、措施、机制落实落细。

制定平衡工作家庭的产假制度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不能止步于松开‘一个孩子’的政策,还需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解除女性和家庭后顾之忧,才能激发育龄夫妇再生育愿望,使好政策更好落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高莉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生育产假制度上,近年来,我国多地都不同程度地调整和完善了产假制度,形式上以延长女性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为主。“但从具体落实情况来看,现行的产假制度仍远远满足不了家庭婴幼儿照护需求。”

制定更有利于家庭工作平衡的产假制度,对于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促进两性平等、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推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落实有着积极意义。为此,她建议:增设女性弹性产假,加强产假灵活性。各省市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为期6个月的弹性产假。根据家庭和职业实际情况,女性可自主选择在子女0~3岁期间用完假期,切实缓解家庭育儿压力。此外,在休假期间的月工资应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更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除女性产假要作出调整外,应充分发挥男性在育儿上的家庭责任,以立法形式规定男性配偶陪产假制度,明确男性在育儿方面的家庭责任和生育权利,并规定不低于30天的假期,并增设男性配偶育儿假,鼓励男性参加家庭育儿。高莉表示,“男性配偶在妻子产假期满后,应享有两个月的育儿假,而且只有父亲能享用,不可转移到母亲身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刚性执行男性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制度”。

构建新型生育成本分摊模式

“生育成本分摊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既制约了家庭作为生育主体的决策意愿,也影响、扭曲了其他社会化主体在妇女生育、就业过程中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目前,我国在政府、社会、家庭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生育成本分担合作机制。

彭静认为,生育成本分摊中,在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在妇女群体之间存在“关注焦点错位”的不公平、在政府层面存在“生育类公共服务”的不公平、在社会层面存在“代际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公平,一方面可能导致生育两孩的求职妇女受到的用工歧视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另一方面,妇女个体在生育决策前期、中期存在顾虑,体现为不愿生育、不敢生育。这也使得我国全面两孩的政策措施推进效果不理想,持续的低生育率对社会长期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我国应尽快构建新型生育成本分摊模式,化解生育成本分摊中的‘四个不公平’,帮助女性平稳度过生育期,这样既能减少生育对就业的影响,合理改善人口结构,又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彭静说。

彭静在今年两会的建议中提出,政府要完善政策衔接,推进社会统筹的全面化。政府还应兜底替代“用人单位负担”,避免用人单位产生就业性别歧视。“目前,鉴于我国就业形态多样化,可尝试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妇女,更充分地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此外,还应加强对妇女权利意识的培养,让她们有能力、有勇气去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解除妇女在生育和就业中面临的“后顾之忧”,彭静认为,需要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托幼服务、照护服务、康养服务的质量水平。此外,“合理划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制度保障,合理配置二孩妈妈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也不容忽视”。彭静说,用人单位应当把弹性工作机制、制定男女平等职业发展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延长男性陪产假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女性就业、求职的压力。

“只有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家庭等多方主体统筹考虑在生育方面的共同责任,才能缓解生育与就业冲突,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同时,为妇女个体营造愿生育、敢生育的良好氛围。”彭静说。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 更新时间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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